
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6号文”),明确了银行业风险防控的十大重点领域,既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传统领域风险,也包括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等非传统领域风险,基本全面覆盖了银行业的主要风险点。
梳理了最近银监会的监管动作,自3月28日起,在半个月的时间内,银监会已经连续出台了5个指导文件、启动了两个专项整治与1次问责处罚,强监管、强问责大幕已然拉开。那么,本轮监管举措有何新颖之处?与以往有何区别?在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换之际,监管的强化态势是否会影响银行业金融创新的步伐?
“双罚”规则提高监管实效
继证监会、保监会出手重罚违规者之时,银监会的监管力度也在加强,今年一季度对违规机构的罚没金额达1.9亿元,占去年全年的70%,仅在3月29日一天就作出25件行政处罚决定,17家银行业机构(含AMC)被罚4290万元,不少大型金融机构赫然在列。
巨额罚单的背后,是近年来不断积累的金融市场乱象及其潜在风险。银行业监管套利行为不断增多,不仅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还会引发资金脱实向虚和资产泡沫。
“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监管要敢于亮剑、敢于碰硬,勇于‘揭盖子’、‘打板子’,坚持严罚重处,保持整治金融乱象的高压态势。”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表示。
事实上,针对金融业此前的种种乱象,监管部门也曾多次下发政策文件予以整治规范,但仍屡禁不止。与以往不同的是,本轮监管确立了“双罚”规则,即加大机构处罚力度以外,还加大了对违规个人的处罚力度。
银监会现场检查局负责人王朝弟表示,强调对责任人尤其是高管人员的追责是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要坚持“一案三问”,即发生案件的,坚决问责经办人、相关人和负责人;贯彻“一险三问”,即造成风险的,严格惩处业务发起人、业务审批人和机构负责人。同时,6号文也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履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对人的处罚,抓住了关键。”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以前监管部门主要针对机构进行处罚,对个人利益没有太大触动,具体责任落实到人之后,在微观上对人的行为纠正作用更加明显,而且更具可持续性。‘双罚’规则的确立是与以往的最大不同,这对提升监管措施的落地执行效果会有很大帮助。”
此外,曾刚表示,目前的监管处罚力度空前,处罚机构数量和金额与以往相比均大幅提升。可以说,此番银监会监管力度的加强是对“治乱象当用重拳”的最好诠释。
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监管政策的出台引起业内广泛关注,不仅是因为其加大了整治力度,更重要的是,防风险的范围更加全面、措施更加到位。“6号文较为全面地覆盖了银行业十大类风险,使得监管工作更加具体化,不但有总的指导意见,还有专项治理要求。时间点、任务表、排查风险的业务类型均非常清楚,从上层总体设计到下层具体落实环环相扣,可操作性强,这也是与以往政策有所不同之处。”曾刚表示。
同业存单业务收缩在即
除了6号文,颇受银行业关注的还有此前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其直指金融产品因跨市场、跨行业引发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上述两部文件的一个共同点是,都剑指同业业务。此前急速膨胀的扩表利器同业存单,成为监管整顿的重点。
华创债券分析师周冠南对此分析认为,从频繁落地的政策措施来看,对于过去两年内快速膨胀的同业链条以及资产端高速增长的债券投资,从严监管的态度已经明确。“如果说MPA考核是宏观审慎监管的大框架,那么,未来直接针对同业链条的监管政策将逐步落地,杠杆操作、同业扩张、监管套利等行为将受到约束。”周冠南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除此之外,由央行牵头、“三会”正在联合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在未来将与上述一系列举措共同显效,为银行同业业务戴上“紧箍咒”。
恒丰银行研究院商业银行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416家商业银行公布2017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合计规模逾14.56万亿元,超过去年全年12.99万亿元的实际发行量。但如今势头转向,同业存单的发行节奏正在大幅度放缓,从3月份最后一周开始,出现“量价齐跌”。业内人士分析称,发行计划不代表实际发行量,市场和监管的影响不可忽视,预计今年的同业存单业务会“遇冷”。
此外,Wind数据显示,从3月末开始,同业存单各期限品种利率开始调头,以AAA评级的同业存单为例,1月期的同业存单利率已经从前期4.76%的高点降至目前的3.9%,恢复到今年2月初的水平;6月期的同业存单利率从4.63%降至4.35%;1年期的同业存单利率从4.40%小幅降至4.25%。
不少银行业人士的一致观点是,监管已经向银行尤其是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发出信号—通过同业存单业务获取负债的经营模式即将收缩。
防风险是金融创新的前提
目前,从宏观经济环境来看,实体经济呈现积极信号,在稳增长压力有所释放的背景下,防风险成为2017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曾刚表示,经济结构转型、过剩产能淘汰都会给银行业带来风险,虽然目前总体来看银行业的不良压力在逐步趋缓,但风险点依然有很多,未来仍面临较大压力。
“一方面,经济增长新旧动能转换给银行经营带来较大压力;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隐含多类风险点,存在着继续扩大、相互传染的隐患。因此,有必要对银行业的风险情况进行系统梳理,提高监管效率,为经济持续向好打下基础。”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
一位监管人士表示:“促发展是当前的一个理念,但必须看到,‘促发展’的前提通常都是‘防风险’。也就是说,只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稳健的基础上,才能推进改革,实现快速发展。所以,‘防风险’毋庸置疑会是今年监管的主旋律。”
“金融创新是银行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向,金融监管的目的是提高银行业风险防控能力,为金融创新留出空间,使其走的更长远、更健康。”当被问及监管收紧是否会对银行业金融创新带来负面影响时,曾刚表示,监管是针对少数银行过度创新、资金脱离实体经济“空转”而言。从长远来看,将更加有利于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此外,曾刚表示,目前的银行业风险显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即传统信用风险仍然面临挑战的同时,金融市场中新型风险的严峻程度在提高。因此,银行业真正意义上的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银监会“监管风暴”再出新举措。4月12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下称“7号文”),要求针对银行业目前存在的突出风险,补充完善股东管理、交叉金融产品、理财业务等监管制度。
7号文共分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强化监管处罚和强化责任追究六个部分。其中,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包括加强股东准入、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规则,股东行为监管以及股权管理,是重点之一。
同时,研究制定26项重点规制,分为制定类、推进类和研究类。表外业务风险、金融机构股东、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网贷信息披露、理财业务等监管办法已经在制定当中,有望尽快出台。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7号文出台背景称,针对监管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提升监管有效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在3月2日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就曾提出,要及时弥补监管短板,排查监管制度漏洞,完善监管规则。
“所谓‘牛栏里关猫’,没有完善的监管制度,银行业经营必然引发严重的风险暴露。”郭树清称。
7号文正是对上述提议的落地。
加强股东准入监管
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监管是7号文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股东的监管,郭树清此前也表示,要开展违法违规代持银行股份等不良行为专项整治。
7号文要求,监管部门应强化准入监管,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所有权人,并审查其资质。加强关联关系审查,防止通过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关联方与一致行动人联合持股等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查的行为。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入股资金为投资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016年民营银行设立进入常态化,设立速度加快。对于民营银行的股东准入监管,是银监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股东资质等亦是监管所担心的问题。
郭树清曾表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也有一个特别要注意的风险,“千万不能办成一个民营资本少数人或者少数资本控制银行,变成自己的提款机,进行关联交易。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自己特殊目的的投资,风险就会非常大。”
“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规则,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参控股机构数量等监管要求。”这是7号文对加强股东准入监管时提出的要求。在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工作项目“制定类”的项目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位列前三。
股权转让统一纳入审查
除了股东准入,银行股东的行为监管和股权管理也是重要议题。银监会要求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转让行为,将通过一二级市场、境内外市场开展的股权转让统一纳入审查范围。
此前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例,则是安邦多次累计动用几百亿元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民生银行股份,根据民生银行2016年年报数据,安邦通过安邦人寿、安邦保险、安邦保险等相关产品持股民生银行股份比例达到15.54%。此前“两会”上,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安邦在民生银行的股东资格正在审核中。到目前,安邦的股东资格仍未有定论。
此外,7号文要求从严监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确保其依法合规行使控制权,严禁不正当干预经营决策,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严重违规的股东,要依法责令其转让股权或限制其股东权利。
加强股权管理方面,银监会要求银行全面梳理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情况,掌握其重大变化,对超过规定比例的股权转让应及时报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及时披露主要股东的股权质押融资信息。
同时,也要探索实施股权集中托管,提高股权管理规范性,严格关联交易管理,强化对股东授信的风险审查,防止套取银行资金。
弥补理财资管同业监管短板
此外,就市场关注的理财、资管、业务等方面,7号文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理财、资管等方面,7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规范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区分公募与私募、批发与零售、自营与代客等业务类型,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要以消费者是否能充分理解产品作为信息披露充分性的衡量标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隐瞒风险,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同业业务方面,银监会要求提升现场检查针对性,对于同业融资依存度高、同业存单增速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检查期限错配情况及流动性管理有效性。对于同业投资业务占比高的机构,要重点检查是否落实穿透管理、是否充足计提拨备和资本。对于理财业务规模较大的机构,要重点检查“三单”要求落实情况、对消费者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充分性。
同时,要求同业融资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披露期限匹配和流动性风险信息。同业投资业务占比高的机构,应披露投资产品的类型、基础资产性质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