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资产管理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争议不休,在原定执行期限到来的几个小时,盼来了新通知,明确了3%的简易征收办法,正式执行时间则再度延期半年。
2017年6月30日下午6点,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56号文),称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一通知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1日,按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36号文)安排,金融业被正式纳入了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但未明确资产管理行业的缴税问题。
截至2016年末,中国资管行业已膨胀至逾100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1.79万亿元,保险业资管业务规模1.65万亿元,信托资管规模逾18万亿元,银行理财规模近29万亿元。不过,这一数据未剔除通道类业务重复计算。
据金融监管研究院粗略测算,扣除公募基金和通道部分,再扣除免税产品部分,资管产品最终征税可能达650亿元的体量。其中,一位银行税务专家估算,银行理财规模为28.6万亿元,按税收新规要缴纳172亿元的税。
财政部于2016年12月21日发布补充文件《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同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再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号文),将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时间调整为自2017年7月1日起征,较此前规定推后14个月。
一拖再拖,资管征税争议重重,引发金融业界不少争议。金融法人机构本身已经被税,作为委托投资、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业务,是否需要单独征税?管理人是纳税主体,还是代委托人纳税?资管产品如果亏损,征税的合理性何在?保本资管已被三会监管逐渐规范取消,若资管行业的增值税主要针对保本产品,又该如何计税?除此,开放式基金、产业基金、ABS、优先级资管产品等是否属于免税产品,也有待明确。
据财新了解,多家银行及券商均跟有关部委反映过诉求和疑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回复均为:“等着看征税细则吧。”
明确按3%简易征税
对资管产品定下3%的简易征税率,并非6%的增值税率,基本符合市场预期。一位券商分析师分析,以往部分金融机构资管业务5%的营业税可以抵扣,“营改增”后改为征收增值税,算是金融机构与税收部门之间达成了“妥协”。
“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就不可抵扣,说明税是一定要征的;但税率降了一半,说明给机构一定的空间。”这位分析师说。
“按3%简易征税,打消了投资机构对政策不确定性的幻想,成本容易计量。”一位银行税务专家在某券商内部会议上指出,经测算,若加上12%的增值税附加费,投超AAA的信用债收益率减少近14-15个BP,6年期的非标资产收益率将减少16-17个BP,资质不好的资管产品的收益率将减少更多。
对资管机构而言,在2018年到来前,还有半年的时间做好相关纳税的准备工作。
一是系统改造。二是跟通道方重新谈判。前述银行人士指出,通道公司承担了资产管理管理人的角色,有纳税的义务。缴税之前,需要明确双方纳税的义务和实际纳税的承担主体。三是对客户重定价,这涉及到税收转嫁问题。向上转嫁,则提高融资方的贷款利率;向下转移,则降低委托人的预期收益率。经该银行人士测算,由于银行的资产配置中,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他行理财及部分债券是免税的,银行实际会提高是8-9个bp的税收成本。
“这笔税收估计要由融资方来出,或由委托人承担,或从资管管理人的利润出。” 一位银行税务专家这样分析。
保本资管待界定
财政部的目标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应存征税空白。
根据国税总局的定义,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和财产权信托、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各类资管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
此前在营业税制下,由于资管产品通常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实际上也处于税收征管真空,市场上的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大多没有缴过流转税。
2016年末的140号文,明确了保本资管产品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非保本不征税只是在持有期间的利息不征税,“转让金融商品”仍然会征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则免增值税。
140号文明确了“保本收益”的定义是: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定义实际与金融监管当局对保本产品的定义与业内的理解可能并不一致。
如何区分非保本还是保本,目前市场认为尚待细则出台后认定。前述银行人士指出,主要有五类产品尚不明确是否应征税。
第一是可转债和可交换债。这类债券可以转换或交换成股权,属于带一定期权性质的债券,是否应被纳入保本产品?
第二类是资产支持证券。虽然ABS将抵押资产作为还款来源,按理是非保本的,但有一些增信模式可能会被视为保本。
第三类是开放式基金,按规定持有到期不用缴税,但如何认定持有到期?“正常赎回算不算持有到期?”
第四类是产业基金,多为名股实债的融资模式,算不算非保本产品?其中,优先级部分到期可以多种形式退出,或市场化转让,或发行人回购,或政府承诺,但目前没有成熟的案例来界定。
第五类尚待明确是否为保本产品的为各类优先级投资。比如常见的定增配资等,充当优先级的资管机构享受保本收益,是否需要纳税?
亏损部分怎么办?
按财政部系列文件,资管管理人将缴纳两部分增值税,包括利息收入及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包括资管产品和衍生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应税额。其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争议在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的计税部分。“亏损部分怎么办?也要征税吗?”市场疑虑,如果当期亏损下一期又赚回,又当如何计税?
按财政部文件,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但通知亦规定,当期亏损的话,即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当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则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有市场人士建议,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应该免税,否则相当于重复征收所得税了。
寻找套利空间
多位分析师认为,此次资管征税后,势必引发新的套利行为。
税收的中性原则要求,相同的金融业务应尽量采用同一种征税方法,以避免税收政策对经济运行产生扭曲。东北证券固收研究团队指出,按简易计税方法并执行3%利率,由于法人主体和资管产品存在金融类业务的税率差,将可能进一步导致通道套利。
一位银行人士指出,比如根据36号文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按股票买卖价差可以享受免税,不排除有资管方借助此通道进行避税。虽然监管发出反对通道的信号,但还没有文件明确禁止。
中金研究团队具体指出,不同类型结构在增值税规定存在差异:自营类机构 (6% , 可抵扣) 与资管类机构 (3% , 不可抵扣) 、公募基金 (3% , 不可抵扣,但资本利得免缴增值税) ,可能导致套利行为。如从自营变成通道/委外业务, 具体取决于可抵扣的幅度。
中金还指出,对于不同机构 , 需要在增值税率、风险计提等监管指标之间权衡。比如银行自己投非标则6%增值税可抵扣,但风险权重高;通过信托通道投非标则不可抵扣3%增值税,但风险权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