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 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二、 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三、 本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并承诺本投资者是符合该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承诺人:
                       年     月     日

  • 产品简介
  • 费率明细
法定名称 长城月月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简称 长城月月红1号
集合计划代码 C81178
集合计划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年) 无固定存续期限
最低参与金额(万元) 100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份额自成立之日起每满1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每满1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其余时间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份额的参与、退出业务。

投资目标

本计划以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力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理念

本计划坚持稳健的投资理念,通过深入研究和积极运作,根据组合避险策略做好资产配置,积极发掘低风险投资机会,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获取稳健的绝对收益,力争实现投资人收益的最大化。

投资范围

1)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可续期债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地方政府债、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ABNABCP等)、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国债、金融债、次级债券(务)、混合资本债(二级资本债)、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投资于以上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信托受益权等。

2)权益类投资,包括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参与股票定向增发,持有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等。

3)本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投资比例

1)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可续期债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地方政府债、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ABNABCP等)、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国债、金融债、次级债券(务)、混合资本债(二级资本债)、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投资于以上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信托受益权等,比例0-100%。

2)权益类比例0-20%,包括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参与股票定向增发,持有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3)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集合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风险揭示

本计划属于中低风险证券投资产品,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及股票型产品,高于货币市场产品。本集合计划适合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为中低、但对资产流动性需求有一定要求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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