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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二季度反洗钱知识培训

日期:2016-06-29 作者: 文章来源:

反洗钱知识培训

培训目标

通过反洗钱相关知识的问答形式,了解洗钱及反洗钱活动发生、发展的历史,增强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操作技能的兴趣

进一步熟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着重掌握证营业部反洗钱日常操作的注意点

特殊案例展示-----洗钱行为可能就在我们身边,提高反洗钱意识

概念篇

      洗钱-----这一黑色产业,以极快的速度成长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第三大商业活动,其触角无所不及,影响恶毒深远。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 钱的金额总数相当于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 2%。(查国家GDP投资于教育的百分比?)

洗钱的原始含义

   20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名叫圣  弗朗西斯饭店的老板,看到店里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他怕弄脏了顾客漂亮的白手套,于是用苛性碱液清洗这些硬币,经清洗后,硬币像新币一样干净,故名为“洗钱”。

洗钱的新含义

    到了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以阿里 卡彭、约 多里奥和勒基  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黑手党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中一个财务总监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这部分现金连同犯罪的赃款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于是其犯罪所得赃款也就变成了合法收入。从此就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洗钱”一词。

洗钱的概念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洗钱的含义概括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相关的人逃避法律应付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反洗钱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知识问答

1、犯罪分子为什么要洗钱?

逃避法律制裁,掩饰隐瞒犯罪行为;

使犯罪所得赃款合法化;

这样洗钱者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使用、挥霍黑钱;

犯罪的客观存在特别是跨国犯罪的存在是洗钱的根本原因;

有关国家严格的金融、税务、海关、会计等管理制度使犯罪分子不能掩盖隐瞒其犯罪所得;

有些国家急于引进资金,对洗钱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将洗钱规定为犯罪,并制定严格的金融、税务管理制度,使犯罪活动渗透、蔓延

全球尚未对洗钱活动有共同的打击措施。

2、哪些钱是黑钱?

 凡是种植、走私、贩卖毒品的收入,走私收入,金融诈骗、单证诈骗、投资诈骗、租船合同诈骗的收入,恐吓、卖淫、赌博、抢劫的收入,贩卖武器、古董等的收入,用于恐怖、暗杀、绑架、爆炸、劫机等活动的收入,贪污受贿等腐败收入,侵占和侵吞公私财产的收入等等违法犯罪所得和说不清来源的收入都是黑钱。中国现行法律中对洗钱对象范围界定较窄。

3、“暴晒”----五花八门的洗钱犯罪途径

现金走私(依靠车辆、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走私到境外)洗钱;

现金存款:包括匿名存款、化整为零存款、以正当经营所得名义存款。

利用自助银行、银行票据、银行卡、电子支付方式

利用汇兑方式

设立匿名公司、利用空壳公司、前台公司、合法经营的公司、稻草人等

通过证券交易、期货、期权交易、信托交易、购买人寿保险

地下钱庄

财务公司和会计人员、律师

典当公司、租赁公司、拍卖公司

旅行社   购置贵重商品   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    纳税   保密天堂

注释

稻草人

       在建立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国家,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司法机关和反洗钱当局的监控,往往采取化整为零,即通过于犯罪收益来源无关或无犯罪前科的自然人及“稻草人”掩饰犯罪收益,大量“稻草人”的存在使银行无法从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控中发现洗钱行为。这种洗钱方式又称作斯摩菲或者“蓝精灵”洗钱方式。

地下钱庄:

      亦称地下银行,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非法金融机构。随着国际间各国相继建立和完善反洗钱机制,犯罪分子通过合法的银行系统向境外转移犯罪收入所冒的风险日益加大,大量黑钱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地下钱庄洗钱手续简便、速度不亚于合法金融机构,虽然要收取高额报酬,代为了彻底清洗犯罪所得,犯罪分子仍高频率使用地下钱庄。据有关资料,9 11恐怖袭击事件的资金和赖昌星走私犯罪收入均是通过哈瓦那地下银行体系进入美国、中国香港和加拿大的。地下银行的存在冲击了各国的金融体系、税收体系和海关管理制度,侵蚀了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

保密天堂:

         是制定了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和与之相配合的金融规则,制定了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对设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什么限制的一类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禁止金融机构和公司管理机构的咨询人员将客户资料或有关会计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政府,否则将被刑事处罚。以上规定客观上纵容了洗钱犯罪,事实上,这些国家已经成为吸纳黑钱的仓库和洗钱的天堂。黑钱一旦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银行的账户,黑钱所有者的真实身份就被隐藏了,黑钱经过这些账户转移后,反洗钱当局就失去了进一步追查的线索。瑞士曾经是最好的“保密天堂”,目前,加勒比地区的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伯利兹、安提瓜、特克斯和凯科斯、圣基兹于尼维斯、亚洲的巴林和欧洲的卢森堡、南太平洋岛国瑙鲁已经迅速发展成为重要的保密天堂。

国际上有哪些反洗钱相关的协议?

《巴塞尔声明》

  FATF《40条建议》

《欧共体防止洗钱指令》

《美洲国家示范条例》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什么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西方七国(美日德法英意加)集团创立的。1989年,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决定,成立一个国际特别工作组专门处理反洗钱问题。它不隶属于任何国际组织。现在成员包括29个国家和地区。他的第一任务是决定采取什么措施发现和制止反洗钱。工作组成立最初的工作成果是发表了40条建议,及现在全世界都知道的“FATF的40条建议”。建议覆盖了反洗钱的三个领域—立法、金融管理和执法。

备注: 2005年1月,FATF接纳我国为观察员,2007年6月28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全体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同意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目前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哪些?

目前中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一法四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2号

关于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案例篇

反洗钱案例—最典型与非典型

1、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走私案—远华走私

1996年以来,赖昌星走私集团在厦门关区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化工原料、西药原料、电子机械等货物价值高达530亿元,偷逃税款300亿元。为了使黑钱合法化,远华集团通过晋江的“东石丽”地下钱庄,将一车一车的人民币现金送到这个钱庄进行清洗。钱庄收到黑钱后,通过香港或者境外的同伙,按照当时黑市的汇价支付给赖昌星在香港的公司相应的美元或者港币。赖昌星走私集团进从此地下钱庄所洗黑钱就达120亿元之多。这些黑钱流到境外后,除了一部分支付货款,其他的大量购置地产或其他投资,远华影视城收起投入1.3亿元,远华国际大厦投资3亿元,香港远华大酒店价值11亿元,远华国际中心计划投资30亿元……

2、涉及职位最高的受贿案--成克杰洗钱案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在人广西自治区主席时,利用职权与情妇李平受贿4109万余元。为掩饰犯罪所得,他们将赃款交给港商张静海,张再帮助其转款,为此李平付给张1150万元,其余款项按照成、李事先约定,存入李平境外银行账户。另外,为洗钱需要,成克杰以李平名义子香港注册了一家皮包公司,该公司什么业务不做,但还是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和40%的个人所得税,以伪造经营活动,使贪污受贿所得合法化。

2000年9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

3、最传统的洗钱案--盗版洗钱案

2002年3月,某银行向警方报告一可疑交易信息,这家银行发现一个新客户经常性地收取来自全国各地的个人汇款,资金交易量非常大。经调查,这是一家书店,外地的汇款主要是用来买书的,但这家书店只有一个店员,一个兼职会计,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始终没有出现过。这家书店的用途就是洗钱。他们雇佣了大量的人员从各地分批将现金存入银行,然后书店亿买书的名义将钱汇集起来,再以营业收入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这样非法的收入及清洗成合法的了。

3、非典型洗钱案代表--彩票洗钱案

彩民A某幸运中了500万大奖,还未等别人知道,A单位领导B局长找上门来,表示愿意以410万现金购买改彩票。A考虑到如果去彩票中心兑奖,扣除20%个税,仅给他支付400万,现在B局长以410万现金购买,他便欣然同意,并答应为B局长保密,对外宣布时B局长中了500万大奖。成交后,B局长领取400万奖金,原本贪污受贿的非法收入由此顺利转化为中彩后的合法所得。


法规篇

证券业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处理及报告

六、金融反恐义务

客户身份识别---了解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禁止金融机构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并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时,确认客户或其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情况。

 

一、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证券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几种:

     (一)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六)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证券公司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

     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自客户销户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5年。

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按国家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反洗钱工作保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身份资料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二)交易记录;

(三)大额交易报告;

(四)可疑交易报告;

(五)履行反洗钱义务所知悉的国家执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活动的信息;

(六)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保密事项。

查阅、复制涉密档案应当实施书面登记制度。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大额交易的情形:

        营业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的规定,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在以下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证券风险监控管理平台向公司总部报告: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

(二)其他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交易标准的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

其中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包括个人户和机构户)通过营业部办理业务,涉及现金收支并且达到上述标准的,营业部应及时报告总部风控合规管理部、营运管理部。

 可疑交易的情形:

       营业部根据中国人民发现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时,应作为可疑交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证券风险监控管理平台向公司总部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十)基于风险为本理念,客户出现的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方面的可疑迹象。

      交易部应当对符合前款标准的疑似可疑交易账户情况进行细致的人工分析和识别,在填报可疑报告时,全面关注并清晰描述:

(1)客户职业、年龄、收入等基本信息;

(2)客户风险等级:

(3)交易的可疑特征;

(4)客户的历史交易情况;

(5)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

  (6)客户行为特征等六个方面的情况。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国务院、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银行要求关注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公司总部和当地人行报告,由公司总部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五、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处理及报告

 

营业部交易部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应当立即将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报风控合规管理部门反洗钱专岗。

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六、金融反恐义务

   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保险公司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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