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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反垄断角度完善支付机构反洗钱规定

日期:2011-06-09 作者: 文章来源:

从金融反垄断角度完善支付机构反洗钱规定

李 震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11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官网上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本人接合金融反垄断及金融竞争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详见下文),并按要求时间于6月7日反馈。

该《征求意见稿》的网络所在地址为:http://www.pbc.gov.cn/publish/main/527/2011/20110601120446875447647/20110601120446875447647_.html

关于《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李 震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特别说明:本建议仅是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对我国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制度规范的细化,有助于与时俱进地从根本上打击洗钱犯罪和恐怖活动。然而,《征求意见稿》可前瞻地从金融反垄断的角度进一步完善。

从调整范围来看,金融反垄断以维护金融市场竞争为宗旨,对包括支付机构在内的非金融机构间、金融机构间、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间的并购进行规制。如加以必要延伸,金融反垄断制度将对反洗钱起到重要辅助作用。

实践表明,在全球金融混业经营不可逆转的大潮之下,不同行业间金融机构的并购会导致隐秘的关联交易,当局监管时难度很大,如果并购包含跨境因素,则情况更加复杂。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活动,部分主要发达经济体在审查金融机构并购时往往将相关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执行情况作为必不可少的审查内容。若并购当事方不能切实执行反洗钱规定,则该并购申请难以获得当局批准。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指出:“支付机构吸收境外机构加入支付网络或者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建议在此条中增加“并购”或者“金融反垄断审查”,将其作为另外一类应当充分收集的信息,以便对通过并购而导致的过度关联能及时进行反洗钱监控,进而推动全球反洗钱战略的实施。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竞争制度以金融反垄断为核心,规范内容覆盖金融机构的准入、运营和退出。当局在制定反洗钱规范时若能与金融竞争制度有效对接,势必能使二者相得益彰,发挥更大效能。

作者简介:

李震,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经济法学硕士,经济师、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反垄断制度、金融竞争制度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评论登载于巴塞尔银行委员会(BIS)和联合国UNPAN网站,在美国、香港、北京等地发表过署名文章。

联系方式: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正义路69号,邮编:650021。办公电话:0871-3212220,移动电话:(0)15987109277。电子信箱:leezeng122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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