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投资同心3号

产品概况

 

长城投资同心3号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投资基金,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基金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

名称

长城投资同心3号私募基金

目标规模

本基金计划规模预计为50000万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

存续期限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最后到期基金份额退出并清算完毕之日止,可展期。

推广期

本基金推广期指投资基金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投资基金成立日。

本基金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运作方式

开放式运作。

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分期发行,每期基金份额的业绩比较标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份额面值

每一份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超出100万部分的金额应为10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相关费率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其他投资基金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计提支付。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1、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基于上述产品产生的收益权等;2、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类金融产品;3、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收益权、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票据、票据收益权等债权类资产或资产收益权;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私募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风险收益

本基金为中等风险收益品种。

适合推广对象

本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 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2)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管理人

深圳市长城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代理推广机构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投资基金。

外包服务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时间

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内,投资者在每个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基金。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办理方式、程序

1、参与的原则(1)推广期内,基金份额均以面值参与,即人民币1.00/份额;(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内,当本基金募集或参与规模接近或达到当期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2、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于签订基金合同前,将认购资金汇至本基金资金募集账户,签订基金合同时,投资人应提供;

a)自然人:认购资金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作为收益兑付账户的本人任意银行账户复印件(应提供开户支行名称);

b)机构: 认购资金付款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基金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加计其在募集期形成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外包服务商的记录为准。

参与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退

办理时间

本基金投资运作终止时,管理人将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办理方式

每期基金到期时,管理人将对参与该期产品的投资者按照当期基金到期日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的成立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后,出具资产到账确认书。本基金成立日以基金托管人签收《资产托管业务起始运作通知书》之日为准。私募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www.cgws.com)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投资基金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1、认购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基金认购失败。

2、基金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有);

2)在认购期届满后1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一)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外包服务商的外包服务费。

4、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

5、业绩报酬。

6、本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与基金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印刷费及其他费用。

8、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9、基金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0.1%,计算方法如下:

HE×0.1%÷365

H:每期基金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每期基金初始实收资本。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按日计提,于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支付。在本基金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托管资金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2、托管费

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03%。计算方法如下:

HE×0.03%÷365

H:每期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每期基金初始实收资本。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按日计提,于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支付。在本基金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托管资金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外包服务商的外包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将聘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外包服务商。

基金的年外包服务费率为0.05%。计算方法如下:

HE×0.05%÷365

H:每期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外包服务费;

E:每期基金初始实收资本。

本基金的外包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按日计提,于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支付。在本基金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托管资金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外包服务商。

4、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5%

计算方法如下:HE×0.5%÷365

H:每期基金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每期基金份额初始实收资本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按日计提,于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支付。在本基金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托管资金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5、业绩报酬

本基金设业绩比较基准(每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业绩报酬的计提标准为当每期基金终止时,管理人将提取按照每期全部退出份额收益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的100%作为业绩报酬。

6、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于每期基金终止时进行收益分配,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金额扣减业绩报酬(如有)后将对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但投资者最终分配的收益不得超过其持有份额对应的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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