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

1 、交易日、交易时间

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交易日和每日交易时间同A股保持一致。

2 、简称、代码和行情

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证券简称以中文命名,交易设置独立的交易代码段(651XXX),单独发布行情信息。

3 、回转交易制度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中国存托凭证,当日不得卖出,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交易指令

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中国存托凭证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通过竞价交易买卖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卖出余额不足100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及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等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5 、涨跌幅限制

上交所对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交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个自然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价格涨跌幅比例。

6、 上市首日安排

境外发行人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上交所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首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伦交所市场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转换所得的人民币价格,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发行人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计算并提供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的前收盘价格。

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的涨跌幅比例为10%,上市初期不适用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规定。

7 、交易制度

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竞价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

8 、指定交易

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适用上交所关于指定交易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日起可进行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

除按照上交所其他规定不得为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外,公司在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1)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2)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当日有申报的;

3)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仍存在未交收完成的;

4)其他不得撤销指定交易的情形。

9 、除权除息

境外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上交所根据境外发行人的申请,参照《交易规则》关于股票除权的有关规定,对其在上交所上市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作除权处理并相应修改证券简称,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发行人发放现金红利的,上交所不对其在上交所上市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作除息处理,不修改证券简称,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指数样本

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不纳入上证综指交易统计范围。

11、 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

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协议转让业务,参照上交所股票协议转让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12、 衍生类业务

起步阶段,公司不为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提供融资融券、约定购汇、股票质押等业务服务,投资者不能使用信用账户交易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

13 、信息披露

境外发行人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应当具备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应任职能力,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并能够熟练使用中文。

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公平、同步、一致披露。

14、 记录保存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

15、 其他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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