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准入

业务准入

  一、沪伦通经纪业务的个人投资者明确准入条件:

  (1)投资者身份真实、合法、有效;
  (2)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总额在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其中不包括其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3)通过沪伦通基础知识测试;
  (4)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5)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情形。
  
  二、沪伦通经纪业务的机构投资者明确准入条件:
  (1)投资者身份真实、合法、有效;
  (2)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3)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情形。
  
  三、不得受理沪伦通经纪业务资格的投资者情形:
  (1)向公司提交虚假、伪造、编造的身份证明、财产或收入证明等资料的;
  (2)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
  (3)公司认定不适合从事沪伦通经纪业务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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