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的修改,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我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于2019年10月28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港股通业务风险揭示书新增了如下内容:“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请投资者知悉。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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