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金元宝96号”收益凭证(36天)产品认购协议
(产品代码:PZ0369)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长城证券:是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长城证券收益凭证:是指长城证券发行的,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
第二条 在认购本收益凭证(本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确保完全理解收益凭证和此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产品的风险类型及投资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认购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产品。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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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金元宝96号”收益凭证(3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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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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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Z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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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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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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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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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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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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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保障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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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风险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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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此为长城证券内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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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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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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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成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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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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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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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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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兑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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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约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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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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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到期收益如下:
1、产品到期时,如果沪深300指数涨幅>7.0%,则到期年化收益率=8.4%;
2、产品到期时,如果沪深300指数涨幅≤7.0%,则到期年化收益率=max(指数涨幅,0)+1.4%
注:
1.沪深300指数期初价格:沪深300指数在产品成立日(不含产品成立日)之前的最新收盘价(以交易所公布为准);
2.沪深300指数期末价格:沪深300指数在产品到期日的收盘价(以交易所公布为准);
3.沪深300指数涨幅=期末价格/期初价格-1(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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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参与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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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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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递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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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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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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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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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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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认购金额*到期年化收益率*产品期限/365(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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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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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到期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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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赎回、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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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存续期间,不可赎回、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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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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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产品发行人的运营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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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
(一)甲方(投资者)
姓名/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投资者无需填写):
身份证号(机构投资者无需填写):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乙方(产品发行人)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何伟
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39层
邮政编码:518034
联系电话:0755-83555184
第四条 产品基本情况
(一)产品名称:长城证券“金元宝96号”收益凭证(36天)
(二)产品类型:保本型
(三)发行规模:
本产品发行规模上限以说明书为准。
产品募集期内,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达到计划发行规模上限的,产品发行人有权提前结束销售。
(四)投资者人数
本产品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内,产品持有人数达到或接近上限的,产品发行人有权提前结束销售。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产品募集资金用于补充产品发行人的运营资金。
(六)产品期限
产品期限:以说明书为准。
起息日:以说明书为准。
到期日:以说明书为准。
若产品起息日、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七)产品募集期
本产品的募集期以说明书为准。
(八)产品兑付
本产品到期后,由产品发行人进行本息兑付,兑付方式如下:
产品发行人在产品到期后按约定日期一次性将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若产品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兑付,产品发行人应向投资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应付未付金额*0.03%*逾期天数。
(九)产品到期收益率:
本产品的产品到期收益率以说明书为准。
(十)产品单位:
本产品最小单位为份,每份面值为1元。
(十一)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的投资者
本产品属低风险,适合经长城证券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定为积极型/稳健型/保守型的投资者。
(十二)产品费用:
认购费:以说明书为准;
交易费:以说明书为准。
(十三)产品的登记与结算
本产品由产品发行人进行登记与结算。
(十四)发行场所
本产品通过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进行发行。
(十五)产品推广
本产品通过长城证券及其各分支机构销售。
第五条 产品报价转让
本产品存续期间,不提供转让服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
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内,产品发行人将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成立公告、产品兑付公告以及产品发行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事件等。
投资者可通过产品发行人指定网站(www.cgws.com)查询上述产品信息。
第七条 产品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产品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买入、卖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产品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的行为。产品发行人只受理因继承、司法执行以及其他法律认可的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本产品的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 产品份额的冻结
产品发行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本产品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第八条 产品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有权终止本产品:
1、产品到期;
2、产品发行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3、产品发行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4、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产品不能存续;
5、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1、投资者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享有对发行人的债权;
(2)按持有份额取得产品收益;
(3)查询产品合同内容和产品份额持有状况;
(4)因产品发行人过错导致认购本收益凭证产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就直接损失得到赔偿;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投资者的义务
(1)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合同、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并承诺参与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产品;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资金,承担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产品的投资风险和损失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4)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产品份额;
(5)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产品发行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使用产品募集资金;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3)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产品的运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对产品份额进行登记与结算;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产品发行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2)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合法使用产品募集资金,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者支付产品的本金及收益;
(4)在产品份额登记与结算活动中恪尽职守,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产品份额;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
(6)妥善保存与产品有关的合同、协议、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7)在产品到期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投资者资金的返还事宜;
(8)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产品发行人职责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免责条款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产品发行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就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发行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监管部门依法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免责条款
发生下列情况的,产品发行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信息系统故障等。
产品发行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资产损失扩大。
2、产品发行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产品运作过程中,产品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三)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为电子形式,经甲方确认后成立,并于投资者认购或买入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后生效。电子数据形式与纸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不再另行签署纸面合同,甲方不得以此否认合同的真实有效性。
(二)合同的组成
《长城证券“金元宝96号”收益凭证(36天)产品说明书》、《长城证券“金元宝96号”收益凭证(36天)产品风险揭示书》及相关业务凭证等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说明书内容与本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不一致的,以说明书为准。
甲方: 乙方:
(盖章)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