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并发布新版《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01-13 字号【

尊敬的客户:

我公司决定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同时发布新版《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新版《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于2017116日起正式生效,原《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相关条款与新版《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不一致的,以新版《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为准。现我公司将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修改一:第一条第二十三款原为“二十三、警戒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50%。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该比例的,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其信用账户已面临风险。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该比例;”

修改后为“二十三、警戒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维持担保比例值。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该比例的,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其信用账户已面临风险。警戒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为150%,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该比例并在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

修改二:第一条第二十四款原为“二十四、平仓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30%。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该比例的,客户应在两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警戒线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该比例及补充担保时间;

修改后为“二十四、平仓线、追保解除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两种维持担保比例值。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平仓线的,客户应在一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追保解除线及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平仓线、追保解除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分别为130%140%,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上述两项比例值及补充担保时间并在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

修改三:第一条第二十五款原为“二十五、《追加担保物通知》:是指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客户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首次低于平仓线时,乙方将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以使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警戒线及以上的通知;

修改后为“二十五、《追加担保物通知》:是指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客户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首次低于平仓线时,乙方将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以使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追保解除线及以上的通知;

修改四:第一条第二十六款原为“二十六、追加担保物:当客户信用账户当日交易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客户应在乙方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现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日交易清算后不低于警戒线;

修改后为“二十六、追加担保物:当客户信用账户当日交易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客户应在乙方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现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日交易清算后不低于追保解除线

修改五:第一条第二十九款原为“二十九、强制平仓:是指在乙方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或客户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他法定、双方约定情形出现时,乙方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交易,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或证券划至乙方账户用于抵偿客户债务的行为;

修改后为“二十九、强制平仓:是指在乙方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解除线时,或客户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他法定、双方约定情形出现时,乙方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交易,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或证券划至乙方账户用于抵偿客户债务的行为;

修改六:第五条第五款原为“五、客户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等单位报送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修改后为“五、客户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向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资信、信用信息、履约能力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客户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等单位报送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证券业务相关信息,如乙方出于为客户证券活动服务的目的,客户同意乙方将其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乙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合作机构以及相关资信机构;

修改七: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原为“五、客户提交的交易指令,将使乙方融资、融券规模超过乙方确定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客户提交的交易指令不符合乙方公布的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控制要求,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

修改后为“五、客户提交的交易指令,将使乙方融资、融券规模超过乙方确定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客户提交的交易指令不符合乙方公布的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控制要求,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乙方公布的盘中限制线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等交易指令,盘中限制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为140%,乙方有权对该值进行调整并在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

修改八:第三十一条原为“第三十一条客户在乙方单笔融资、融券债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自客户实际融入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情形外不得展期。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晚于授信期届满日且授信期限未顺延的,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在授信期届满日到期。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合约或合同到期,客户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偿还融资融券义务的,乙方有权在合约或合同到期日(T日)后一交易日(T+1日)对客户该笔合约或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操作。

修改后为“第三十一条客户在乙方单笔融资、融券债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自客户实际融入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合约到期经乙方同意可展期,如客户申请展期的,应在每笔合约到期日之前向乙方申请,乙方将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客户信用状况、负债情况及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同意展期。乙方同意办理展期的,每笔合约每次可展期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晚于授信期届满日且授信期限未顺延的,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在授信期届满日到期。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合约或合同到期,客户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偿还融资融券义务的,乙方有权在合约或合同到期日(T日)后一交易日(T+1日)对客户该笔合约或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操作。

修改九:第四十五条原为“第四十五条当交易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客户须在此日之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客户未能在乙方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充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的,乙方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修改后为“第四十五条当交易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客户须在此日之后的一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客户未能在乙方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充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的,乙方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修改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原为“第四十六条 强制平仓条件

    本合同约定,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符合乙方对客户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的条件:

 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在日终清算后,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客户未能在此日之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补足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150%的;

修改后为:“第四十六条 强制平仓条件

    本合同约定,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符合乙方对客户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的条件:

一、客户信用账户在日终清算后,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客户未能在此日之后的一个交易日内补足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的;

 

本公告中对于《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依法所进行的必要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已经通知送达,并即时生效。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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