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应向客户揭示哪些融资融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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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城证券
日期:20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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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向客户履行以下风险告知义务:
(1)以书面形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2)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3 )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