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
、申购与赎回(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向上证所系统申报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1.3 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1.4 本公司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业务流程,规范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 账户管理
2.1 投资人须使用本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办理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2.2 上海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2.3 投资人注销上海证券账户时,应在确认证券账户中没有基金份额和在途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注销业务。
第三章 登记托管
3.1 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