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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投资同心1号投资基金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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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投资基金,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投资基金未来的收益预测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基金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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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基 本 信 息 |
名称 |
长城投资同心1号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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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规模 |
本投资基金计划规模为2500万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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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期限 |
本投资基金存续期为182天,可展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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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期 |
本投资基金推广期指投资基金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投资基金成立日。 本投资基金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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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期 |
本投资基金募集结束后封闭运作,期间不办理份额的参与、退出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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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 |
本投资基金不设开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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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结构 |
本基金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本基金募集时,两类份额按比例分开募集。本合同生效后两类份额合并投资运作,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为优先级份额设定预期收益率,其对应的收益分配部分称为优先级预期收益。收益分配时,基金财产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其次满足劣后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剩余基金财产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二)基金份额的分级比例 本基金优先级和劣后级的份额初始分级比例原则上为4:1。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的运作情况,对优先级与劣后级的份额分级比例进行调整,具体以外包服务商数据为准。 (三)优先级预期收益率 本基金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5%。 本条关于“预期年化收益率”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保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取得相应数额的投资收益,亦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保证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四)优先级投资保护机制 在本基金到期日或合同终止时,如基金财产总收益不足以支付优先级预期收益,则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将以其本金为限对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进行补偿,直至劣后级本金补偿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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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面值 |
每一份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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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金额 |
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超出100万部分的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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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率 |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其他投资基金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计提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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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 |
本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1、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央行票据、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次级债等;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受益凭证、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其它允许上市流通的债券品种;债券/固定收益型基金;2、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基于上述产品产生的收益权等;3、现金类金融产品: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4、股权、债权、债权收益权、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票据、票据收益权等;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私募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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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 |
本投资基金优先级份额为低风险收益品种,劣后级份额为中高风险收益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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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推广对象 |
本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 优先级份额属低风险收益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追求稳健投资收益的投资者。 劣后级份额属中高风险收益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追求高预期收益的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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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
深圳市长城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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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托管人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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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推广机构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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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服务商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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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每个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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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与 |
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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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程序 |
1、参与的原则(1)推广期内,优先级各期份额、劣后级份额均以面值参与,即人民币1.00元/份额;(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内,当投资基金募集或参与规模接近或达到当期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于签订基金合同前,将认购资金汇至投资基金资金募集账户,签订基金合同时,投资人应提供; a)自然人:认购资金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作为收益兑付账户的本人任意银行账户复印件(应提供开户支行名称); b)机构: 认购资金付款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基金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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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加计其在募集期形成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外包服务商的记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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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份额计算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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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出 |
办理时间 |
本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终止时,管理人将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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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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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本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终止时,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将在本基金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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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成立的条件、时间 |
本基金募集期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成立: 1、 基金投资者交付的认购金额合计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 2、 有效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含),其中优先和劣后各不少于1人(含),累计不超过200人。在推广期,管理人将根据投资基金资金募集和参与人数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基金目标规模上限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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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1、认购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基金认购失败。 2、基金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有); (2)在认购期届满后1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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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 |
1、本基金于基金终止时进行收益分配,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收益分配时,基金财产优先分配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其次分配劣后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如有剩余基金财产,则作为业绩报酬归属于基金管理人。 本条关于“预期收益”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保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取得相应数额的投资收益,亦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保证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3、本基金于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优先级预期收益率对优先级份额付息。付息时间为本基金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托管账户支付给投资者。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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