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开户流程

一、开户流程图:

 

(一)客户申请条件

1)个人客户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75岁(不含)以下;
2)公司评定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级别为积极型或激进型,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相匹配,或虽然不匹配但客户主动要求提供融资融券相关服务且履行了相应的不匹配警示、告知程序; 
3)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50万元(含)以上(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4)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5)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 普通账户须是规范账户,且为实名制账户;
6)普通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符合监管规定;
7)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8)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9)通过公司的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
10)机构客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合法有效;
11)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营业部初审

1)营业部对客户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对于申请融资融券的客户,营业部推荐人首先对照公司评定的客户分类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标准,查看其等级是否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等级相匹配。对于其等级达到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客户,可接受其申请,由客户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并告之客户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对于未达到匹配标准的客户,应拒绝其申请,同时明确告之公司的匹配性意见。

对于风险等级不匹配的客户,仍主动要求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营业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后,应当就融资融券业务风险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风险警示,客户仍独立、自主、自愿坚持要求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可以向其提供相关服务,但客户需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营业部需做好录音、录像的留痕安排(专业投资者可豁免)。

 

2)营业部初审

对于可接受融资融券申请的客户,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应要求其提供完整的征信资料,在收齐相关客户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向客户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揭示业务风险并告之融资融券业务特别的风险点,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确认客户独立、自主、自愿申请意愿,全过程需录音、录像(专业投资者可豁免),做好配套留痕安排;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试,根据以上情况出具推荐意见,报营业部合规负责人及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后一并提交经纪业务总部审核。

 

(三)总部征信授信

经纪业务总部在收到营业部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和有关客户资料后,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复审,具体内容包括:

1)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的匹配性;

2)客户资格的有效性;

3)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4)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征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客户的征信评分进行审核,对授信额度、融资(券)利(费)率等方面进评估。

征信评分满分为100分,评分所考察的内容具体包括: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证券投资情况、信用情况。

1)基本情况是考察客户的身份状况等相关信息,对客户基本情况及主要风险特征进行分析,该项分值占总分值30%

2)财务情况是考察客户的财务与收入状况,对客户债务偿还能力进行的分析,该项分值占总分值20%

3)证券投资情况是考察客户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对客户证券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是否有能力进行信用交易,该项分值占总分值30%

4)信用情况是考察客户信用记录等情况,对客户是否有违约风险进行分析,该项分值占总分值20%

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是征信评分所得的信用分值,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和C7个风险递增的级别,征信评分与评级的结果是对客户进行授信评估的重要指标。

 

(四)客户签署合同

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批准后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向客户发送《融资融券客户开户通知单》,通知客户到柜台签署合同,办理信用账户开立相关手续。

客户提交申请资料后超过一个月,未办理额度授信或开立信用账户,则需重新提交申请。

签署合同时,投资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真阅读所有条款,不解之处可要求我公司工作人员给予解释和说明,务必全面掌握、充分理解合同内容。

2、真实、详细填写投资者信息,特别是投资者的联系、通讯方式。

3、已向我公司申报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持有限售股的情况,以及投资者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是否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4、投资者只有在收到我公司盖章确认的合同后,该合同才成立生效,投资者才能在我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五)合同审批盖章

合同一式两份,由营业部审批盖章。

 

(六)开立信用账户

客户签订合同后,首次获得授信额度的客户即可到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营业部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岗应确认客户提供的身份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然后要求客户签署《开户协议书》、《三方存管协议书》等文本,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并开通相应的委托交易方式。信用资金账户开立完成后,客户应到客户选择的三方存管银行办理三方存管业务。

 

(七)客户转入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转入其信用资金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

 

(八)账户激活

客户开户完成后,融资融券业务部将对客户的账户进行激活,客户便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九)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1、融资融券交易方式

主要包括: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款、直接还券等

2、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至少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证券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可供融出。

(2)融资买入品种属于标的证券。

(3)投资者加上本次融资金额的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融资额度。

(4)执行该笔交易投资者所需保证金不超过其当时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5)执行该笔交易符合各项风控指标。

3、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至少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证券公司有足够的证券可供融出。

(2)投资者加上本次融券金额的累计融券金额不超过融券额度。

(3)执行该笔交易投资者所需保证金不超过其当时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4)委托价格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申报价格要求。

(5)执行该笔交易符合各项风控指标。  

4、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委托申报有什么限制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5、融资融券交易其他要点:

(1)未了结相关合约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2)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期限顺延;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4)每笔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融资融券交易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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