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的机构投资者与自然人投资者需符合适当性管理细则要求,应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对于原委托代理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账户证券类资产(证券类资产仅限中登系统可统计资产,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不含信用证券账户资产、场外基金、现金理财产品、私募产品及OTC资产等)日终市值不足500万元人民币的不合格账户,我司将限制账户买入交易权限。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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