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活动案例(一)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1-23 字号【

案例一

 

利用证券公司员工身份,假借公司名义,销售非法理财产品,诈骗集资。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证券公司经纪人利用其员工身份,私刻公章,假借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非法高收益理财产品,诈骗集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证券公司员工身份通过电话营销或存量客户介绍等方式与投资取得联系。

 

案例简述:某证券公司员工赵某利用工作便利,假借公司名义,向投资者推荐高收益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实际并非证券公司产品,而是冒充该公司某款理财产品的非法理财产品。投资者高某为赵某平时服务的客户,在收到赵某的营销短信后前往该公司营业部找到赵某,赵某在其办公室内向高某介绍了该款理财产品,并承诺年化收益会高达15%。在高收益的诱惑下,同时也是基于对赵某的信任,高某一次性购买了十万元的该理财产品,和往常购买理财产品一样,高某收到了盖有该公司公章的购买合同等资料。此后数月,在赵某的说服下,高某又连续追加购买了该款理财产品,购买额度达到了近百万。然而,就在该理财产品到期时,高某并没有收到当初赵某承诺的高达15%的收益。情急之下,高某来到赵某工作的营业部讨要说法,但被告知,赵某早就离职,已不知所踪,其推荐的高收益理财产品也并非公司的理财产品,只是与公司某理财产品同名的假冒产品,与其签订的购买合同上的公章也是伪造的。

 

手法分析:该类案件手法比较隐蔽,与常见的通过建立假冒网站或虚构公司等进行非法营销不同,该类案件借助的就是真实的证券公司,并且相关人员也是公司真实员工,但其推销的产品却是假冒的,建立的合同关系也并非是真实的,在合法的外衣下做非法的营销,配之与高收益承诺,麻痹性相当大,使得投资者放松了警惕。

 

投资者风险提示:在合法的外衣下做非法营销,承诺或保证过高的投资收益,引诱投资者上钩,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首先要认清所购产品的发行机构,是证券公司的还是第三方的;然后要查看发行机构的是否有公开宣传,在官网或营业部进行核实确认,不应轻信办事人员承诺的收益。再次,签订的业务合同,签字盖章一定要核实清楚,仔细地阅读合同中相关的条款和信息披露的内容,最后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购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此类证券活动违反了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假借公司名义营销非法理财产品,承诺高收益,占用他人财产,属于典型的经济诈骗。

 

参考法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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