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活动案例(二)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1-23 字号【

案例二

 

 利用近年来P2P网贷平台的火热,建立网贷平台,虚构融资项目,并以平台自身担保,承诺保障本金安全,到期支付高额利息。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通过建立网贷平台,虚构融资项目,采用高回报吸引投资者,待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后,网站即无法登入。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传播途径主要采用网页植入、QQ群、微信名片等方式进行传播,招揽客户。

 

案例简述: “我真后悔!也恨那些骗子,怎么就没人管呢?”一个多月来,家住四川省泸州市的杜女士一直想讨回P2P网络贷款平台骗去的17万多元。不过,这可能是一条无尽的维权路。杜女士投资的这家P2P网络贷款平台,叫“xx贷”,自称在上海注册。

2014年4月15日,杜女士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在弹出窗口中无意看到这个网贷平台的信息,进去一看,发现有较多正在融资的项目,按照收益排行,杜女士看中了其中一款年化收益高达35%的产品,但在该产品的信息介绍中,仅有一句话说明其为一款房地产融资项目,而对该项目的信息并未介绍。在收益保障一览,有“本平台100%保障本息兑付,安全可靠”字样。杜女士共投入65万元,她一直盘算着,到9月底应该可收回一笔不菲的利息。然而,就在4月20日,杜女士发现这个网站怎么也无法打开,客服、热线也无人接听。起初杜女士以为是网页故障,第二天、第三天连续几天尝试登入,均无法打开,杜女士恍然大悟,知道上当受骗,立马报警。

 

投资者风险提示:针对网络上形形色色的P2P网贷业务,投资者一定要仔细甄别,提高警惕,避免落入假冒网站和非法集资的陷阱。投资者一方面要警惕超高收益产品,随着中国P2P行业发展不断深入,从2014年各大平台的收益率逐渐回归正常状态,营销方面也没有那么激进了,大笔返现的很少见;另一方面一定要搞清楚资金去向,不要投资金去向不明的产品,对项目信息介绍简单、模糊的,尽量不要去选择投资;再次,有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到平台公司现场考察,并查阅公司的相关证件。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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