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长城证券 日期:2010-04-14 字号【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反洗钱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维护公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内部反洗钱控制活动,对于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将由其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协调人,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内部协调和外部沟通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对合规负责人负责。合规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业务规则。
(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并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
(五)检查公司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六)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
(七)组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八条  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
(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和变更。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九)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证券、期货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在为客户办理第八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应拒绝办理。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十条  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公司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十二条  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个人客户。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二)机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四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必要时应限制客户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下列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合规管理部门在发现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时,应作为可疑交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应当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反映,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用于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合规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等相关规定,以电子文件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  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5年。
第二十五条  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培训与宣传
第二十七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制定定期反洗钱培训和宣传计划,并督促和检查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反洗钱培训,并将反洗钱相关规定纳入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内容。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
(二)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和有关宣传口径,组织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反洗钱意识。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部应把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及营业部年度审计项目之一,至少每年一次通过现场检查和常规稽核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联合合规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稽核或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形成相应的专项报告,直接报送公司管理层,并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解决、落实。
第三十一条  反洗钱检查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情况。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
(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情况。
(八)其它反洗钱相关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接受反洗钱专项检查后,应根据专项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收到专项检查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将依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司内部出现反洗钱违规情况的,应将违规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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